各市医疗保障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、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,区直及解放军、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,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,结合我区实际,决定调整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》(桂医保发〔2022〕11号,以下简称《医疗服务项目》)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增补5项(含6个子项目)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,按丙类项目管理(见附件1)。
二、调整《医疗服务项目》内43项医疗服务项目(含108个子项目)的基金支付类别,其中41项(含108个子项目)由乙类调整为甲类,2项由丙类调整为乙类;调整“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”等6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基金支付说明(见附件2)。
三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,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附件:
1.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(增补部分)
2.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(调整部分)
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24年11月12日